于是越来越多的养老机构从别人的教训中、从自己吃的苦头中意识到:《入住协议》(或是《服务合同》)是防范风险、理清责任的第一道“防火墙”,尤其是养老机构的经营者,更是关注“免责条款”,想知道一旦发生事故,哪些责任是养老机构无须承担的。 本文所说的不承担法律责任,其前提是在安全问题上,养老机构确保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安全可靠,对老人在住养区域内的安全承担约定以及法定的责任。在此前提下,在以下17种情形中,养老机构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,不承担法律责任: 2.老人或其监护人不如实陈述或者故意隐瞒身体精神状况或患病情况,养老机构对老人的状况尽到了合理审查尚未发现家属隐瞒的病症,这时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。 3.老人在监护人的直接监护下,例如返家、带出机构外就餐、由监护人负责进食、或者进食自带食物等,造成人身伤害的。 4.老人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准则,以及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,实施了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明知的危险行为,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,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,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,因不具备辨识能力,养老机构不得据此抗辩免责。 6.老人因自身原因患病或死亡的,养老机构在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的,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。 7.老人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及猝死。 8.老人外出期间发生的事件; 9.协议解除后,老人未经养老机构允许,滞留在养老机构期间发生的人身、财产损害。 11.老人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。 12.住养老人服用自配药品及自身原因致身体受到损伤,而致残致死的。 13.住养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或引发的各类纠纷。 14.老人因伤害他人的;老人在养老机构入住期间,非养老机构所能预料和控制的情况下,所发生的意外事故。 16.老人在养老机构生活期间,因地震、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人身损害的,养老机构如果根据相关预警,已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的,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。但是不可抗力没有致使老人直接受到损害,而是处于危险境地,老人基于养老机构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而受到损害的,不免除其责任。 17.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伤害,如果这种伤害是养老机构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时仍不能避免的,那么养老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,由致害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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