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管存在空白地带。原农业部门主要重视对农业生产的资金补助、政策支持、产业指导,对农业园区大棚内用地情况没有监管职责和执法权;原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执法日常巡查没有覆盖到大棚内,未及时发现制止违法改变设施用地用途的行为。即便发现了棚内问题,一定程度上存在查处不严现象,拆除没收流于形式,或以罚代法,没有实质性解决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问题。
地方对农村土地利用管理重视不够。市、县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、计划指标安排过程中,对农村用地重视不够,导致土地审批难、项目落地难,难以保障农村合理建设用地需求。随着现代农业不断发展,新建农业设施项目多为“三产融合”,集种植生产、产品展示、科技研发、办公住宿、观光旅游、技术培训等为一体,产业融合用地管理缺少具体政策指导。在“大棚房”问题整治过程中,不少地方存在“企业花冤枉钱建大棚、政府花巨资拆大棚”双重浪费的现象,损害了基层政府公信力。
当前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适应农业农村发展需求。关于农业园区中的果库、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,现行规定最多不得超过10亩,这与大型农业园区的实际需求明显不符。关于看护房的认定标准和面积标准,现有政策规定必须是有门通向大棚内的才叫看护房,北方地区面积放宽到22.5平方米以内,这与地方实际需求不符。部分地区看护房集临时看护、冬季取暖、存放农机具、化肥、种子等功能于一体,对面积需求较大。
部分地方政府对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不够。尽管不少“大棚房”拆除恢复农业生产后取得初步收效,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对种植、养殖积极性不高。督察发现,西部某县集中养殖区159个问题已整改完成,但现仍从事养殖的农户仅余71户,不足半数(原多数已改为仓储,现已恢复养殖条件但未从事养殖);某县温棚已整改完成,具备恢复农业生产的条件,但多数温棚并未实际耕种。未从事农业生产既有客观原因,即温棚多为上世纪90年代所建,严重老化或土地将被征收;又有主观原因,即地方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,农民种植、养殖收入不高,生产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。